外籍人士长期在华发展, 个税问题该如何妥善解决?
Hi
好久不见
Elite Stage之前有一期【个税】专题 通过Kevin的案例 介绍了“非居民个人”及其纳税规定
这次我们来转来聊聊Micheal的case
中英文字幕,转给你的外国朋友哦~ 当然,小编也贴心准备了文字版”干货“
# 居民个人 & 全球收入征税 #
在视频中,我们还是首先对Michael在税法意义上的身份进行了判断,从“住所”和在华停留时间上倾向他为“居民个人”的身份。 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又把一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分为两类:
● 半居民(非法律名称,为便于理解的昵称):一个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不满6年,则其无需对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 ● 全居民(非法律名称,为区分"半居民"的昵称):一个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其需要就全球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是“全居民”,无论国籍,境内与境外收入所得都需要纳税。那么紧接着就会出现全球双重缴税的问题。为了避免这一问题,中国已与11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既避免两国间的双重征税,也防止两国间的偷税漏税。 针对税收协定有下下面几个核心点需要大家知晓: (1)税收协定为国际法,适用上优先于国内法。 (2)税收协定对纳税人的优惠,纳税人享有选择权。 (3)税收协定的适用前提为对方缔约国的税收居民。 纳税人仅为对方缔约国的税收居民(居民纳税人)在我国为非居民(一年内境内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此情况下可正常适用税收协定。 纳税人为对方缔约国的税收居民也同时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此情况下需依据"加比规则"(主要为永久住宿>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国籍)确认对方缔约国的税收居民身份优先才可适用税收协定。 如果选择在中国纳税,目前外籍居民个人享有哪些优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