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立足海南自贸港获取免税投资机遇?

 
 
自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来,企业对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热情高涨。随着自贸港各项优惠政策逐步落地,关键核心政策红利加速释放更是推动海南对外投资掀起新热潮。那么该如何清晰获取海南自贸港投资机遇?


1海南自贸港的投资场景
 
01 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地方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发改委”)、商务部及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门”)分别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并在完成发改委和商委核准或备案后在注册地银行直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由银行(根据发改委核准/备案通知书所载的项目投资额/中方投资额)相应授予资金出境额度。
 
境内企业搭建对外投资架构时,税务是重要考量因素。在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中国境内企业获得的境外企业向境内分红一般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需结合境外企业设立地适用的税收协定项下优惠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0年《关于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居民企业境外投资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般应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在不考虑相关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而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满足法定条件即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的法定条件具体如下表:

(一)法定条件  



(二)申报流程及备存材料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规定享受。具体申报流程及企业应备存材料如下表:

  (三)情景演示

甲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0年2月通过直接在境外A国新设相关科技产业类乙公司(直接投资架构)开展业务,甲公司持股比例为100%。2021年6月,乙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并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00万元。根据A国的国内税法及与中国税收协定的规定,A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和股息红利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率均为10%。注:①此处为便于理解,仅关注股息汇回路径的税务影响,暂不考虑境外子公司股息汇回路径的税务影响,也不考虑境外乙公司层面的所得税或间接抵免问题。②此处以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为例,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的情形下,传统架构和海南架构下可获得的免税优惠相同。不同的是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因而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所得,无论是否汇汇境内,均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传统架构:甲公司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0*10%=10万元人民币;甲公司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为:100*25%=25万元人民币;甲公司适用直接抵免政策,在A国已缴纳的10万可在抵免限额25万内抵扣,因而甲公司在中国应缴纳的税额为:25-10=15万元人民币。海南架构:甲公司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同传统架构,但如在满足海南境外投资所得免税的法定条件的情形下,甲公司在中国应缴纳的税额为0元人民币。相比传统架构,节省了15万元人民币的税收。

 

 

 

 
境内居民直接参与境外投资
  
我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尚未放开境内居民直接参与境外投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并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在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即“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的场景下,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以下简称“37号文登记”)。
  
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返程投资的典型简化架构如下:

  
  37号文登记本身并不涉及资金汇出,境内居民办理完成37号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利润、红利汇回等业务。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在部分协议控制的架构下,融资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可能面临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用途限制(比如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参见上文第一部分外商直接投资场景下资本金结汇使用的相关讨论,汇发〔2023〕28号文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允许资本金结汇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对于便利红筹架构下企业间资金拆借大有裨益。
  
3 跨境并购
  
鉴于境内企业并购境外企业从中国政府备案程序以及资金流动角度与境内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并无显著不同,本章节仅探讨外商投资背景下的跨境并购,即境外买方收购境内卖方所持内资企业股权 (“内转外”),或境外卖方将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内买方(“外转内”)。  

经典的股权转让场景下,股权所有权的交割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同时发生。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由于资本项目外汇监管,涉及股权所有权跨境变动以及股权转让价款跨境流动的交易步骤与经典场景存在一定偏离。  内转外

  内转外交易中,境外买方以转股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境外买方向境内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为实现这一步跨境资金流动,标的公司需要办理外汇登记,并将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用以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及资金收付款手续。标的公司为办理外汇登记之目的,需要先向公司登记机关完成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为配合内转外交易下跨境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需要,内转外交易的典型交易步骤简化示意如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完成交割先决条件以及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标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境内卖方开设资产变现账户(如需)→境外买方从境外汇入股权转让价款。除非在交易文件中做特殊安排,该交易步骤相较经典的股权转让场景,股权所有权的交割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在时间上存在偏离。
  

并购交易中的交易步骤及时间表环环相扣至关重要,除了上述外汇变更登记相关问题外,如境外买方在交易中采用境外新设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还会面临境外开立银行账户的问题。受限于主体背景及不同银行KYC流程及要求,在境外新开立银行账户也是相对耗费时间的步骤。自由贸易区及海南自贸港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以下简称“FT账户”)则为境外机构提供了替代方案,使其可以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获得相关金融服务。自上海自贸区率先试点推行FT账户起,2019年1月1日,海南FT账户正式上线,成为全国第二个上线FT账户的地区。在境外注册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开立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此外,为贯彻落实海南自贸港关于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建立资金“电子围网”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于2023年8月11日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在海南试行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以下简称“EF账户”)。
  

外转内  

外转内交易中,境内买方需要购汇付出向境外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为办理这一步资金汇出,需要完成标的公司外汇登记以及境外卖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标的公司为办理外汇登记之目的,需要先向公司登记机关完成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为配合外转内交易下跨境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需要,外转内交易的典型交易步骤简化示意如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完成交割先决条件以及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标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境内买方代扣代缴所得税→境内买方购汇付出。除非在交易文件中做特殊安排,该交易步骤相较经典的股权转让场景,股权所有权的交割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在时间上存在偏离。

此外,受限于外汇监管,非跨境并购场景下可以相对灵活安排的价格调整机制、监管账户设置等在跨境并购场景下都需要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做特殊设计。

  
   
   
    
2 常见跨境资金使用/流动场景:



(1) 资本金结汇使用以及资金汇出   a. 资本金结汇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认缴出资即为其可以合法从境外汇入境内的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需在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开设用于接收资本金的资本金账户并按照意愿结汇或支付结汇的方式结汇使用资本金。资本项目结汇使用负面清单进行了调整:

b. 资金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需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与利润汇出有关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外国投资者因清算、减资、先行收回投资、境内出让股权等原因将所得汇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通过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变更、注销等外汇登记手续,且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依法完税后办理资金汇出。

 

 (2) 跨境资金池 

跨境资金池可以便利跨国公司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便利集中调配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目前海南自贸港内可供选择的跨境资金池方案主要包括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及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3) 借用外债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借取外债主要采取两种管理模式——“投注差”以及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投注差”模式下,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在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简单而言,这一模式下外债额度与净资产挂钩。

外汇局在2023年12月4日发布的汇发〔2023〕28号文中,在全国推广跨境融资外债便利化试点政策,包括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此外,我国逐步简化了外债登记要求。2023年12月4日,决定在包括海南省在内的6个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2024年2月5日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在外债提款前至所属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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