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私募基金设立地新选择-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有何不同之处?(下)

2020年1月14日,《可变资本公司法2018》(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 [1](“VCC法”)正式生效。在此背景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管局”)推出了专为投资基金行业设立的VCC结构。VCC制度旨在为基金经理提供更大的运营灵活性和成本效益,以加强新加坡作为亚洲基金枢纽和基金管理中心的地位。

PART/1VCC结构的主要特点

VCC须为在新加坡成立的公司,具有独立于其董事的法人资格。VCC的投资者以股东的身份投资于VCC,持有可转让和可赎回的股份。与用于经营业务的一般公司结构不同,根据VCC法,VCC设立的唯一目的是成为集合投资计划(“CIS”)的法人实体。[2] VCC可以被设立为单一的独立基金架构,也可以被设立为有多个子基金的伞型基金。

VCC结构具有以下的主要特点:


PART/2VCC的设立

设立VCC的基本要求如下:

申请人可通过 VCC门户网站提交VCC设立申请。在线申请的相关步骤如下:

申请名称:在VCC成立之前必须注册其名称。VCC名称的申请费为15新加坡元。于相关申请获得批准后,该名称将保留120 天,VCC 必须在此期间成立。

注册:VCC成立所需的材料包括拟任董事和基金经理的详细信息、股东的详细信息、VCC的类型(非伞型VCC或具有两支或以上子基金的伞型VCC)、注册办公地址以及章程副本。

办理时间:从会企局获得批准可能需时14天(就最简单的结构而言)到60天。

PART/3总结

自2020年推出以来,VCC制度一直深受青睐 — 截至2023年5月已有超过900家VCC在新加坡成立,VCC的成功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结构媲美。预计随着新加坡及全球基金经理对VCC结构越来越熟悉,VCC制度有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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